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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承揽合同纠纷:追回工程款96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郑某。2020年11月,郑某与某公司签订《水电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郑某按约完成施工后,某公司认为其已超付工程款,要求郑某返还125万余元,遂起诉至法院。郑某则认为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38万余元,提起反诉要求支付。郑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防雷部分工程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
    原告主张防雷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被告主张其已完成合同附件约定的防雷部分(等电位箱等)施工。
  2. 安装调试、验收移交项目费用应否扣除?
    原告主张被告未完成该项工作,要求扣除191971.86元;被告认为其已完成。
  3. 其他未施工项目费用应否扣除?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多项未施工项目,要求扣除458200.22元。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被告郑某不仅面临被原告追索125万余元的风险,还需通过反诉证明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代理律师围绕合同约定和证据细节,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 紧扣合同附件,锁定防雷部分费用归属

代理律师仔细审查《水电劳务分包合同》及其附件,发现附件明确约定防雷部分的“卫生间局部等电位箱”及相关电气配管、配线属于郑某的施工范围,只有“接地工程及避雷系统(天面避雷网)”才属于指定分包单位范围。代理律师据此主张,郑某完成的防雷部分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计入工程款。同时,代理律师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记载了原告要求郑某对等电位箱等项目进行整改的内容,有力证明了郑某实际施工的事实。

2. 厘清举证责任,反驳对方扣除主张

针对原告要求扣除安装调试、验收移交项目费用及其他未施工项目费用的主张,代理律师指出:原告作为主张扣除的一方,应当对扣除金额及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案涉工程的调试验收应由具有验收资格的单位出具不合格证明,而非原告单方认定。

3. 全程参与鉴定与质证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代理律师全程参与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材料提交及质证,对鉴定意见中的不合理部分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判决后,面对双方均上诉的局面,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回应对方的上诉理由,围绕防雷部分费用归属、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展开有力辩驳。

 

五、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某公司向被告郑某支付工程款96227.04元及利息;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郑某成功驳回了原告125万余元的返还请求,还通过反诉为自己争取到了96227.04元工程款及利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合同附件效力与工程款归属: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明确约定等电位箱等防雷部分属于郑某施工范围,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佐证实际施工事实,防雷部分费用应计入工程款。
  2.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扣除的一方应对扣除金额及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监理、业主等验收单位出具的不合格证明,单方认定郑某未完成安装调试,依据不足。
  3.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全程参与鉴定过程、及时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等方式,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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