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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承揽合同纠纷:追回加工款19.5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五金店,被告惠州市甲某公司、股东曾某。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五金店按照甲某公司的定制要求加工生产货物,并于2022年10月完成送货,双方约定月结75天,即货款应于2023年1月14日前付清。甲某公司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95,323.9元。五金店多次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催款,被告仅支付几笔小额款项后便一直拖延不付。五金店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甲某公司是否拖欠加工款?欠多少?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
  2. 逾期付款损失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了月结75天,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如何计算?
  3. 股东曾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曾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需要依靠对账单、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甲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是确保判决可执行性的关键。

代理律师围绕“合同关系存在→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确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对账单及送货单

详细记录了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五金店按照甲某公司定制要求加工生产并完成送货的事实,送货单上均有甲某公司人员签收确认,对账单载明了各批次加工货品及金额。

2. 微信聊天记录

五金店多次通过微信向甲某公司发送对账单进行催款,对方确认欠款但拖延支付。

3. 公司工商信息

甲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曾某系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甲某公司和曾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充分说明,并详细论述了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依据(双方约定月结75天,货物于2022年10月完成送货,付款截止日为2023年1月13日,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LPR的1.5倍即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及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甲某公司向五金店支付加工款195,323.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股东曾某对甲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55.12元由甲某公司和曾某共同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且判决可执行性得到充分保障。

 

六、法律分析

  1. 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对账单、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订单→交付→结算”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及被告欠款事实。
  2. 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双方约定月结75天,付款截止日为2023年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损失可按LPR上浮30%-50%计算。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即年利率5.475%计算,法院全部支持。
  3.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甲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曾某系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曾某未到庭亦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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