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贺某、戴某(出借人戴国联的法定继承人),被告代某。2017年5月,代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戴国联借款280,000元。2020年1月11日,双方签订《欠条》,确认借款280,000元,已偿还20,000元,尚欠260,000元,承诺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月偿还9,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中220,000元系戴国联从平安银行贷款出借,所产生的利息及中介服务费由代某承担。戴国联于2020年1月4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吴某、贺某、戴某多次向代某催款,代某拒绝偿还。吴某、贺某、戴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出借人戴国联已去世,需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后向被告主张权利,且借款系戴国联从银行贷款后转贷,涉及利息及中介服务费的承担问题。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款事实→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利息及服务费金额”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0年1月11日《欠条》
代某签署《欠条》,确认于2017年5月向戴国联借款280,000元,已偿还20,000元,尚欠260,000元,承诺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月偿还9,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中的220,000元系戴国联从平安银行借出,所产生的实际利息由代某承担偿还,包括中介服务费7,700元。《欠条》实际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1日,系对2017年5月借款的结算确认,故将落款日期倒签为2017年5月20日。
2. 中国平安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
证明戴国联于2017年5月19日向平安银行贷款220,000元,该笔款项至2020年5月19日结清之日止实际产生利息共计25,372.35元。
3. 《贷款服务费用支付承诺书》及收据
证明戴国联于2017年5月19日向案外人东莞市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7,700元。
4. 户口本、《公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戴国联于2020年1月4日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吴某(配偶)、贺某(女儿)、戴某(女儿),三原告系戴国联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就案涉债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庭审中,代某确认借款260,000元本金,但主张其在2020年1月11日前通过微信、银行及现金等方式向戴国联还款共计180,000元,称因开户银行装修故无法打印银行流水进行佐证。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还款凭证证明其主张,且《欠条》系2020年1月11日双方对账后出具,载明尚欠260,000元,若被告此前已还款180,000元,则《欠条》的出具及确认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关于利息,被告当庭确认应以原告提交的还款清单载明的利息25,372.35元为限,并确认中介费7,700元。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尚欠本金251,000元(扣除原告自认的9,000元还款),支持全部利息及服务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代某向吴某、贺某、戴某清偿借款本金251,000元、支付利息25,372.35元及服务费7,700元,共计284,072.35元,案件受理费由代某负担2,721.04元。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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