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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28.4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贺某、戴某(出借人戴国联的法定继承人),被告代某。2017年5月,代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戴国联借款280,000元。2020年1月11日,双方签订《欠条》,确认借款280,000元,已偿还20,000元,尚欠260,000元,承诺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月偿还9,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中220,000元系戴国联从平安银行贷款出借,所产生的利息及中介服务费由代某承担。戴国联于2020年1月4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吴某、贺某、戴某多次向代某催款,代某拒绝偿还。吴某、贺某、戴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借款本金尚欠金额如何认定?
    《欠条》确认尚欠本金26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9,000元本金,被告主张其已还款180,000元但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尚欠本金?
  2. 利息及服务费应否支持?
    《欠条》约定220,000元借款系戴国联从银行贷款出借,产生的实际利息及中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利息25,372.35元及服务费7,700元,被告确认该两项费用,法院应如何认定?
  3. 出借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债权?
    戴国联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借款?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出借人戴国联已去世,需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后向被告主张权利,且借款系戴国联从银行贷款后转贷,涉及利息及中介服务费的承担问题。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款事实→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利息及服务费金额”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0年1月11日《欠条》

代某签署《欠条》,确认于2017年5月向戴国联借款280,000元,已偿还20,000元,尚欠260,000元,承诺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月偿还9,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中的220,000元系戴国联从平安银行借出,所产生的实际利息由代某承担偿还,包括中介服务费7,700元。《欠条》实际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1日,系对2017年5月借款的结算确认,故将落款日期倒签为2017年5月20日。

2. 中国平安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

证明戴国联于2017年5月19日向平安银行贷款220,000元,该笔款项至2020年5月19日结清之日止实际产生利息共计25,372.35元。

3. 《贷款服务费用支付承诺书》及收据

证明戴国联于2017年5月19日向案外人东莞市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7,700元。

4. 户口本、《公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戴国联于2020年1月4日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吴某(配偶)、贺某(女儿)、戴某(女儿),三原告系戴国联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就案涉债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庭审中,代某确认借款260,000元本金,但主张其在2020年1月11日前通过微信、银行及现金等方式向戴国联还款共计180,000元,称因开户银行装修故无法打印银行流水进行佐证。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还款凭证证明其主张,且《欠条》系2020年1月11日双方对账后出具,载明尚欠260,000元,若被告此前已还款180,000元,则《欠条》的出具及确认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关于利息,被告当庭确认应以原告提交的还款清单载明的利息25,372.35元为限,并确认中介费7,700元。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尚欠本金251,000元(扣除原告自认的9,000元还款),支持全部利息及服务费。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代某向吴某、贺某、戴某清偿借款本金251,000元、支付利息25,372.35元及服务费7,700元,共计284,072.35元,案件受理费由代某负担2,721.04元。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继承人有权继承债权并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债权作为财产权可以继承。戴国联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吴某、贺某、戴某有权就案涉借款向债务人代某主张权利。
  2. 被告还款抗辩未举证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代某主张已还款180,000元,但未能提供任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或收据予以佐证,且该主张与2020年1月11日出具的《欠条》记载内容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3. 利息及服务费的约定有效:《欠条》明确约定220,000元借款系戴国联从平安银行贷款出借,所产生的实际利息及中介服务费由代某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金额有银行贷款还款清单及服务费收据佐证,代某当庭亦予以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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