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被告叶某。双方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10日至12月7日期间,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戴某借款,戴某通过现金及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出借四笔共计254,000元,叶某分别出具了四张《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叶某未按约定归还任何款项,戴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叶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四笔借款跨越近一年时间,部分借款为现金交付,且184,000元的大额借据与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借据出具于2016年12月7日,实际交付于2017年1月14日),需要从借据、转账记录、银行取款凭证等多方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逐笔核对四张借据→证明各笔款项交付→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四张《借据》
2016年2月10日《借据》载明借款10,000元,还款日2016年8月10日;2016年4月7日《借据》两张,分别载明借款10,000元、50,000元,还款日分别为2016年8月10日、2017年8月10日;2016年12月7日《借据》载明借款184,000元(借据上阿拉伯数字1840000系笔误),还款日2017年12月7日。四张借据均有叶某签名及捺印确认,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核心证据。
2. 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对账单
关于50,000元借据的交付:戴某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给叶某本人及叶某指定的女友梁某账户共计41,500元,另向叶某支付宝转账9,500元,合计51,000元,其中50,000元系对应本笔借款、超出部分系其他往来。所有转账均发生在借据出具之前,叶某事后出具借据是对此前借款的确认。
3. 银行取款记录
2017年1月14日,戴某从银行取款180,000元,后向叶某交付现金184,000元(其中4,000元为手头现金),对应2016年12月7日《借据》的184,000元借款。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证明了取款时间与大额现金交付时间吻合,增强了现金交付的可信度。
庭审中,叶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关于两张10,000元借据的现金交付,代理律师结合借据、取款记录及原告陈述,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关于50,000元借据的交付,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已按被告指示交付;关于184,000元大额借款,借据虽于2016年12月7日提前书写,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17年1月14日,原告提供了当日取款180,000元的银行记录及手头现金4,000元的说明,结合借据中“1840000”系笔误的合理解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关于利息,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逾期利息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本金254,0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向戴某归还借款本金254,000元,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叶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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