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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宽律所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借款22.8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双方于2021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21年9月11日至12月24日期间,刘某多次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李某借款,借款金额200元至15,000元不等,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出借共计228,704元。2021年12月26日,刘某在与李某的支付宝聊天中确认共欠李某228,704元。此后李某多次催促还款,刘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李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无借条的情况下借款事实如何认定?
    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仅通过支付宝聊天记录确认欠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支付宝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如何?
  2. 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按何标准计算?
    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按什么标准计算?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条或借款协议,仅有支付宝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欠款的内容,需要依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贷合意→证明款项交付→证明被告确认债务”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2021年9月11日至12月24日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刘某转账,金额从200元至15,000元不等,合计228,704元。所有转账均有电子凭证,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

2. 支付宝聊天记录

2021年12月26日,李某催促刘某还款,刘某在与李某的支付宝聊天中确认共欠李某228,704元。该聊天记录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被告在聊天中明确确认了欠款总额,属于对债务的自认,直接锁定了借款金额。

3. 催收记录

李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催讨借款,证明了原告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

庭审中,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支付宝聊天记录中刘某明确确认欠款228,704元,结合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形成了“交付→确认”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五、办案结果

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228,704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刘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支付宝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欠款的证明力:被告在支付宝聊天中明确确认尚欠228,704元,属于对债务的自认,结合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形成了“交付→确认”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
  2. 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2年1月17日)起按LPR(年利率3.8%)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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