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双方于2021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21年9月11日至12月24日期间,刘某多次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李某借款,借款金额200元至15,000元不等,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出借共计228,704元。2021年12月26日,刘某在与李某的支付宝聊天中确认共欠李某228,704元。此后李某多次催促还款,刘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李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条或借款协议,仅有支付宝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欠款的内容,需要依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贷合意→证明款项交付→证明被告确认债务”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2021年9月11日至12月24日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刘某转账,金额从200元至15,000元不等,合计228,704元。所有转账均有电子凭证,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
2. 支付宝聊天记录
2021年12月26日,李某催促刘某还款,刘某在与李某的支付宝聊天中确认共欠李某228,704元。该聊天记录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被告在聊天中明确确认了欠款总额,属于对债务的自认,直接锁定了借款金额。
3. 催收记录
李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催讨借款,证明了原告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
庭审中,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支付宝聊天记录中刘某明确确认欠款228,704元,结合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形成了“交付→确认”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228,704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刘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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