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被告李某。双方于2020年12月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4月12日至6月28日期间,李某先后以家里有事、宴请朋友、做生意、还房贷等理由向邹某借款共计22次,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出借合计174,120元,所有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21年7月起,邹某发现联系不上李某,电话不接,催讨无果。邹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系通过网络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借款笔数多达22笔、笔笔均无借条,被告失联缺席,需要从大量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中逐笔核对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还需应对可能存在的“恋爱期间赠与”抗辩。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贷合意→逐笔核对款项交付→主张逾期利息”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
2021年4月12日至6月28日期间,邹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向李某出借22笔、合计174,120元,所有转账均有电子凭证,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
2. 借款统计表
代理律师将22笔借款逐笔列表统计,清晰展示每笔借款的时间、金额、交付方式及累计总额,便于法院审查核对。
3. 微信聊天记录及注册信息
李某在微信中以“家里有事”“宴请朋友”“做生意”“还房贷”等理由向邹某提出借款请求,聊天记录中明确载明了借款事由。被告将原告称呼为“男闺蜜”,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但借款事由均为具体生活及经营需求,而非恋爱期间的日常赠与或共同消费支出。
4. 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
除直接转账外,邹某还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提供的“兴原士多店”转账6,000元,证明了原告按被告指示向第三方账户转款的事实。
庭审中,李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李某在聊天中明确以具体事由提出借款请求,而非无偿赠与;邹某的转账备注中亦未标注“赠与”“红包”等字样,结合李某多次借款、金额累计达17万余元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赠与。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全额支持本金17,4120元。关于利息,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LPR即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邹某借款本金174,1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李某负担。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