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吴某(该公司唯一股东)、曹某(担保人)。2019年4月28日,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分3期还清,担保人曹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日,张某向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170,000元(扣减10,000元作为利息)。此后某公司仅还款10,000元,尚欠160,000元未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担保人,证据较为充分。核心任务在于锁定公司、股东及担保人的三重责任,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借款事实→主张股东连带责任→主张担保人连带责任”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19年4月28日《借条》
某公司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分3期还清,法定代表人吴某签名并捺印,曹某在空白处签字载明“担保人:曹娟”。该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担保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
2. 银行转账凭证
2019年4月28日,张某向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170,000元,证明了款项已实际交付。
3. 公司工商信息
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元,唯一股东为吴某。
庭审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关于本金认定,《借条》虽载明借款180,000元,但原告实际仅转账170,000元,差额10,000元应视为预扣利息,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170,000元为准,扣除已还款10,000元后,尚欠160,000元。关于股东责任,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作为唯一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担保人责任,曹某在《借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令三被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吴某、曹娟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7元及保全费1,32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且公司、股东、担保人三重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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