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乙公司,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拖欠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货款1,418,979元,并提交了一份《欠条》复印件作为核心证据。某乙公司对欠款事实及欠条真实性均予以否认。某乙公司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并制定应诉策略。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原告的核心证据《欠条》仅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原告自认无催讨记录,在被告坚决否认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存在重大障碍。
代理律师围绕“质证原告证据瑕疵→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三条主线,制定了以下应诉策略:
1. 质证《欠条》复印件的证据效力
代理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且被告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与《欠条》复印件相互印证,该复印件不具有证明力。
2. 反驳原告关于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明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曾于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多次向其支付货款,以此佐证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及被告尚欠货款。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仅能证明双方曾存在交易往来,但交易往来不等同于欠款事实。被告最后一笔付款发生在2022年5月23日,此后双方未再交易,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对账单、送货单、发票或催款记录证明被告尚欠1,418,979元,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 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代理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欠款涉及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其自认没有催讨货款的记录,仅在2025年通过短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催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当即予以否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原告自认持有的《欠条》为复印件,亦自认没有催讨货款的记录。代理律师向法庭清晰论证了原告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70.8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被告某乙公司无需支付1,418,979元货款及利息,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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