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原告许某。2021年9月22日,许某与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许某以160,000元购买徐某名下宝马520Li轿车一辆,徐某在协议中承诺“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许某支付25,000元现金并办理135,000元贷款后,于2021年10月12日完成车辆过户。2024年8月,许某准备出售车辆时,经查询发现案涉车辆曾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进行过三次维修,涉及后桥、前桥维修调整、左前减震支柱更换等。许某认为徐某隐瞒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构成欺诈,诉请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160,000元及贷款利息32,406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480,000元,合计672,406元。徐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并制定应诉策略。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主张的金额高达67万余元(含三倍惩罚性赔偿),一旦被认定欺诈成立,被告将面临巨额赔偿。需要从欺诈构成要件、重大事故认定标准、撤销权行使期限三个维度进行全面抗辩。
代理律师围绕“反驳重大事故认定→论证不存在欺诈故意→主张除斥期间已过→计算车辆使用费形成反制”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应诉证据和策略:
1. 审查原告提交的维修记录证据
原告提交的维修记录显示车辆维修发生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最严重的一次维修费用79,000元,仅占案涉车辆2013年新车指导价(428,600元)的18.43%。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2013)》,重大事故车的认定通常指车身结构件(纵梁、A/B/C柱等)存在严重损伤或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车辆新车指导价的30%以上。原告提交的记录仅涉及前后桥调整、减震支柱更换及外观喷漆,未涉及车身结构件损伤,且维修费用占比远低于30%,不构成重大事故。
2. 论证被告不存在欺诈故意
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这台我没查,车况精品还查他干嘛”的表述,证明被告对车辆的过往维修记录确实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故意。代理律师指出: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被告非原车主、非专业检测机构,其对车辆的认识来源于原车主的口头描述,在原车主告知“车况精品”的情况下,被告将该信息转述给原告,不构成故意隐瞒。
3. 主张撤销权除斥期间已过
代理律师指出:案涉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完成过户登记,原告自该日起已具备查询车辆维修记录的全部条件(通过4S店、保险记录、第三方平台等均可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告在长达三年的使用期间内从未对车况提出质疑,直至2024年8月才查询维修记录,已明显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4. 形成反制策略
代理律师提出: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实际使用车辆超过三年,应按车辆使用费标准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旧补偿。
庭审中,代理律师重点围绕上述四个维度展开辩论。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重大事故认定、欺诈构成要件及除斥期间的主要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能证明案涉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意,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某全部诉讼请求(含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160,000元及贷款利息32,406元、三倍惩罚性赔偿480,000元,合计672,406元),案件受理费10,524.06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徐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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