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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凭借供应商完整证据链依法追回144万余元货款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东某司,被告本某司。20243月至8月期间,本某司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东某司下达多份采购订单,采购冲压铝片。东某司按约完成供货,送货单经本某司人员签收确认。双方约定月结90天,交易金额合计1,841,221.7元。本某司仅支付400,000元,尚欠1,441,221.7元。东某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本某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尚欠货款金额如何认定?
    双方通过多份采购订单、送货单及对账单完成交易,被告缺席情况下,上述证据能否证明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
  2. 逾期付款损失按什么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月结90天,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LPR1.5倍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合法有据?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涉及多笔交易、金额较大,需要从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中逐笔核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交易金额证明货物已交付证明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多份采购订单、委外采购订单

2024422日至202481日期间,本某司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东某司下达多份采购订单,约定东某司供应冲压铝片,未税单价0.919/片、0.9146/片、0.3097/片不等,采购单均加盖本某司合同专用章或采购部章,部分采购单制单人及审核人为付某。采购订单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交易单价的核心证据。

2. 送货单

2024427日至2024810日期间,东某司按约向本某司供应冲压铝片,送货单均经本某司相关人员签收确认,部分送货单加盖了本某司收货专用章。送货单与采购订单的货物种类、数量一一对应,证明了东某司已履行供货义务。

3. 20245月至8月《对账单》

各月交易含税金额分别为797,061.7元、583,720.8元、392,749.2元、67,690元,合计1,841,221.7元;月结天数为月结90天;送货数量、送货时间与送货单所载一一对应,货物未税单价与采购订单一一对应。其中5月对账单客户确认处有手写“5月份对账金额:797061.70及本某司财务付某签名。对账单是证明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的核心证据。

4. 增值税发票

202466日至2024913日,东某司向本某司开具金额合计1,841,221.7元的增值税发票,证明了交易金额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 银行转账记录

202487日,本某司向东某司银行转账400,000元,证明了已付款金额及尚欠1,441,221.7元。

6. 微信聊天记录

东某司员工与微信号“h***i”(本某司财务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按月发送对账单,被告财务确认对账金额并要求发送电子发票。该聊天记录证明了双方持续对账及本某司确认欠款的事实。

庭审中,本某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采购订单加盖本某司印章、送货单经被告人员签收、对账单经被告财务签名确认、增值税发票已开具、付款记录清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订单交付对账开票付款欠款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按各月货款对应的月结90天期满次日作为起算日,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货款1,441,221.7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本某司向东某司支付货款1,441,22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2,834.14元由本某司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认定: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订单交付对账开票确认的完整证据链。被告缺席未抗辩,法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欠款1,441,221.7元。
  2. 逾期付款损失的分段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LPR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双方约定月结90天,原告针对各月货款分别自月结期满次日起算逾期付款损失,既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也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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