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被告陈某。2016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向郑某采购无铅锡条,郑某完成交货后陈某未付清货款。2022年8月16日,双方签订《欠条》,确认陈某尚欠郑某货款519,998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陈某仅支付11,100元后便不再履行。郑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双方签订了《欠条》及《出库单》,对欠款金额和还款计划作出了明确书面确认,证据较为充分。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计算分期付款情况下的逾期付款损失。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证明各期还款情况→主张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2年8月16日《欠条》
陈某签署《欠条》,确认因未付货款原因尚欠郑某519,998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2022年8月还款70,000元、9月还款90,000元、10月还款90,000元、11月还款90,000元,剩余179,998元分三个月还,前两个月还60,000元,最后一个月还59,998元。欠条下方有陈某签名及捺印。该欠条是证明欠款金额及还款计划的核心证据。
2. 2022年8月16日《出库单》
载明成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519,998元,陈某在收货人处签名捺印。因双方送货凭证已无法找到,签订《欠条》的同时要求陈某补签该份《出库单》,进一步佐证了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
3. 微信转账记录
签订《欠条》后,陈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合计11,100元,证明了还款事实及尚欠508,898元。
4. 历史交易凭证
原告提交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送货单》及2020年8月7日双方对账的手写明细(确认当时欠款356,311元),用以证明双方长期存在锡条买卖交易往来,历史交易金额较大,2022年8月签订《欠条》是对多年累计欠款的总结算。
庭审中,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欠条》及《出库单》均有陈某签名捺印,内容清晰明确,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按LPR的1.5倍(年利率5.475%)分段计算:针对各期应还款项,分别自各期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货款508,8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7,817.08元(暂计至2025年5月30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郑某支付货款508,8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9,678.15元由陈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