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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作欠款50万余元并签署分期还款承诺,律师助供应商全额追回货款及逾期损失

一、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被告陈某。2016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向郑某采购无铅锡条,郑某完成交货后陈某未付清货款。2022816日,双方签订《欠条》,确认陈某尚欠郑某货款519,998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陈某仅支付11,100元后便不再履行。郑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尚欠货款金额如何认定?
    《欠条》确认欠款519,998元,陈某仅还款11,100元,尚欠508,898元。被告缺席情况下,《欠条》及《出库单》能否充分证明欠款事实?
  2. 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计算?
    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原告主张按LPR1.5倍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合法有据?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双方签订了《欠条》及《出库单》,对欠款金额和还款计划作出了明确书面确认,证据较为充分。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计算分期付款情况下的逾期付款损失。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证明各期还款情况主张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2022816日《欠条》

陈某签署《欠条》,确认因未付货款原因尚欠郑某519,998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20228月还款70,000元、9月还款90,000元、10月还款90,000元、11月还款90,000元,剩余179,998元分三个月还,前两个月还60,000元,最后一个月还59,998元。欠条下方有陈某签名及捺印。该欠条是证明欠款金额及还款计划的核心证据。

2. 2022816日《出库单》

载明成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519,998元,陈某在收货人处签名捺印。因双方送货凭证已无法找到,签订《欠条》的同时要求陈某补签该份《出库单》,进一步佐证了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

3. 微信转账记录

签订《欠条》后,陈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合计11,100元,证明了还款事实及尚欠508,898元。

4. 历史交易凭证

原告提交了201612月至201811月的《送货单》及202087日双方对账的手写明细(确认当时欠款356,311元),用以证明双方长期存在锡条买卖交易往来,历史交易金额较大,20228月签订《欠条》是对多年累计欠款的总结算。

庭审中,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欠条》及《出库单》均有陈某签名捺印,内容清晰明确,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按LPR1.5倍(年利率5.475%)分段计算:针对各期应还款项,分别自各期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货款508,8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7,817.08元(暂计至2025530日)。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郑某支付货款508,8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9,678.15元由陈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欠条》的证明力:陈某签署《欠条》确认欠款519,998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属于对债务的自认和还款承诺,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结合《出库单》及陈某签名确认,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
  2. 分期付款逾期损失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LPR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针对各期应还款项分别自各期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既符合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也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历史交易凭证的佐证作用:原告提交的历史《送货单》及2020年对账明细虽非案涉直接证据,但有效证明了双方长期存在锡条买卖交易往来,解释了为何多年累计欠款高达50余万元,增强了法院对《欠条》所载欠款金额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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