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杜某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乙(担保人)。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供货合作关系,某公司尚欠2019年至2021年期间货款共计666,000元。2023年5月6日,杜某甲向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66,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5月6日前归还,杜某乙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此后某公司及杜某甲均未付款,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讼期间,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货款发生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距起诉时已超过三年,面临诉讼时效抗辩的风险;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无法核实债务真实性;需要证明法定代表人杜某甲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并追究担保人杜某乙的责任。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欠款事实→证明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证明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追究担保人责任→破产债权确认”五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对账单》
载明2019年余额336,000元、2020年余额120,000元、截至2021年8月应支付666,043.50元(原告主张666,000元),对账单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甲签名并加盖某公司公章。该对账单是证明某公司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
2. 《借条》
杜某甲向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66,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5月6日前归还,杜某乙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该借条是证明杜某甲债务加入、杜某乙提供担保的核心证据。
3. 某平台聊天记录
2023年2月18日,张某向杜某甲催款,杜某甲回复“有点难度,我想办法搞一部分”;2024年10月6日、2024年11月1日,张某多次催款,杜某甲回复“月底我安排一些过去”“好的”。该聊天记录是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证据。
4. 破产受理裁定书
法院于2025年8月8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庭审中,某公司管理人辩称未接管到财务账册、无法核实案涉事实,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代理律师重点指出:对账单有杜某甲签名及某公司公章,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张某多次通过某平台向杜某甲催款,每次催款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杜某甲的责任,代理律师指出杜某甲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确认还款义务,且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还款,构成债务加入,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杜某乙的保证责任,法院认定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承担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未在该保证期间内对杜某乙提起诉讼,保证责任已免除。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欠款事实、诉讼时效中断及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的主张,确认债权742,104.38元,判令杜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对某公司享有742,104.38元的债权,杜某甲对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65.29元由某公司及杜某甲负担;驳回对杜某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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