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茶山镇某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某经联社,高宽律所代理)。卢某与陈某签订投地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投标某地块,卢某向陈某支付投地押金100,000元,另以其父亲卢某名下存折(内中存款8万余元)作为信物担保。后双方产生争议,卢某要求退还押金及利息,陈某在电话录音中同意退款。卢某起诉要求退还押金1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按月利率25厘计算),并要求退还存折。一审判决陈某返还押金100,000元,驳回利息诉请。卢某不服上诉。高宽律所代理第三人某经联社成功抗辩与本案无关。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押金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第三人某经联社)
接受某经联社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案件事实并制定应诉策略。本案涉及合伙投标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关键在于明确某经联社与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是否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承担责任。
代理律师围绕“论证某经联社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免责”主线,制定了以下应诉策略:
1. 论证某经联社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卢某与陈某之间的投地协议系双方自行签订,某经联社并非该协议的签约方,对双方内部合伙的具体约定不知情。涉案地块的投标系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某经联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仅负责按程序组织投标,不参与投标人之间的内部合作安排。
2.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免责
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卢某与陈某之间因合伙投标产生的争议,应由签约双方自行解决,与作为土地所有人的某经联社无关。某经联社不应因投标人之间的内部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某经联社与本案争议无直接关联,未判令其承担任何责任,该第三人成功免责。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陈某向卢某返还投地押金100,000元及利息;驳回卢某其他诉讼请求。某经联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诉请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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