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被告广州腔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腔某公司)、广州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某公司)。2021年4月28日,黄某与腔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腔某公司授权黄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范围内使用“茶腔茶调”项目标识开设餐饮店,并为其提供开店指导、技术培训、店面装修设计等服务,黄某支付合同服务费208,800元。签约后,黄某发现腔某公司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公司负责人失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因违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被行政处罚。黄某认为腔某公司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腔某公司返还黄某合同款项182,826元(扣除黄某已收取的返点25,974元)。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合同签订已近七个月,黄某虽未选址开店,但已收取了部分返点款项,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影响黄某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充分论证。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存在欺诈→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加盟费”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餐饮服务协议书》
约定腔某公司授权黄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使用“茶腔茶调”项目标识开设餐饮店,并提供开店咨询与指导、产品技术及流程的现场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服务,黄某支付合同服务费208,800元。该协议是证明双方特许经营关系成立及约定内容的核心证据。
2. 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据
2021年4月28日,黄某通过平安银行向案外人万秋艳转账60,000元,通过POS机向腔某公司分六次付款共148,800元,合计208,800元。腔某公司出具两张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茶腔茶调项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代理全款”。证明了黄某已全额支付合同款项。
3. 腔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腔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9月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2月1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腔某公司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未符合拥有两家以上且经营一年以上直营店的条件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加盟业务,处以罚款275,000元。证明了腔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法定条件且已被行政处罚。
4. 微信聊天记录
2021年4月18日,腔某公司工作人员周韵向黄某介绍合作模式,称“1.区域垄断,拥有区域管理权,自己可以免费开分店;2.公司会帮您招商,如果招1个商家,加盟费返点50%……;3.物料返点8%……”等内容。黄某后续与周韵、“杨总”的沟通记录,证明其在签约后七个月内持续沟通返点事宜,后因对方失联而无法继续合作。
5. 返点收款记录
黄某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7月30日、11月22日收到腔某公司转账4,356元、11,718元、9,900元,合计25,974元。黄某确认收到上述返点款项。
6. 关联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1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腔某公司与有某公司存在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判令两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该判决用于主张有某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合同性质为代理关系而非特许经营关系,并主张黄某已实际获取返点、合同已部分履行,不应解除合同。代理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反驳:关于合同性质,协议明确约定腔某公司授权黄某使用“茶腔茶调”项目标识开设餐饮店,并提供开店指导、技术培训、装修设计等特许经营核心服务,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基本特征,黄某在签约前微信中虽使用“代理”一词,但其内容系对加盟后返点权益的说明,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关于解除权,腔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因违法从事特许经营被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腔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黄某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大信息,黄某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主张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关于有某公司的责任,本案中收款主体仅为腔某公司,有某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和履行,不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合同性质、解除权的主张,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腔某公司返还扣除返点后的款项182,826元;关于有某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应作个案区分,未支持黄某对有某公司的诉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黄某与腔某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已解除;腔某公司向黄某返还合同款项182,826元,案件受理费4,432元由腔某公司负担3,881元。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加盟费成功追回大部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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