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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支付给中间商指定第三方后被挪用,律师助买受人追回10万元货款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被告罗某、某公司、纪某(某公司唯一股东)。钟某向罗某购买纱线,按照罗某的指示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纪某分别转账50,000元,共计100,000元。罗某收款后未向钟某供货,钟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2月开始要求罗某返还货款,罗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钟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罗某系中间商,其将钟某支付的款项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某公司及纪某对钟某与罗某之间的交易不知情。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钟某与罗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罗某是否应返还货款?
    钟某按照罗某指示支付货款100,000元后,罗某未供货且承认欠款,该事实应如何认定?
  2. 某公司及纪某是否应对罗某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钟某主张款项系按罗某指示支付给某公司及纪某,某公司及纪某是否因此负有返还义务?某公司及纪某主张该100,000元系罗某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应如何认定?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钟某的货款并未直接支付给罗某本人,而是按罗某指示支付给了某公司及纪某,钟某与某公司之间无直接交易关系,需要证明钟某系按罗某指示付款、罗某系实际收款人及供货义务人。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钟某与罗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明款项系按罗某指示支付证明罗某未供货应返还货款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支付记录及情况说明

2023128日,钟某通过朋友王某分别向某公司、纪某转账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该证据证明了款项已按罗某指示支付。

2. 钟某与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4220日至39日期间,钟某向罗某催讨款项,罗某承认收到款项但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张无法偿还。该聊天记录是证明罗某承认债务、钟某已尽催告义务的核心证据。

3. 某公司及纪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

证明罗某以栩某服饰名义与某公司存在交易往来,2023128日罗某向某公司及纪某转账100,000元系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某公司收到后称尾数尽快安排过来

庭审中,某公司及纪某主张其与钟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认识钟某,100,000元系罗某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代理律师经审查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后确认:钟某的100,000元确实系按罗某指示支付,但该款项到账后即被罗某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某公司对钟某与罗某之间的交易不知情,亦未为罗某提供任何担保。代理律师据此调整诉讼策略,将主张重点集中于罗某本人,不再要求某公司及纪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对抗。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罗某应返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驳回对某公司及纪某的诉讼请求。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向钟某返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罗某负担;驳回对某公司及纪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钟某按照罗某指示支付货款100,000元后,罗某未供货,且在聊天记录中承认欠款但主张无力偿还,该事实足以证明钟某与罗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罗某未履行供货义务应返还货款。
  2. 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钟某与罗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及纪某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其收取的款项系罗某用于清偿自身债务,某公司及纪某对钟某与罗某之间的交易不知情,亦未提供担保,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3. 中间商付款风险的警示:本案中钟某按照罗某指示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某公司),该款项到账后被罗某用于清偿其拖欠第三方的货款。法院认定罗某系实际收款人及供货义务人,但罗某已失联,钟某虽胜诉但面临执行困难。该结果提醒交易主体,在与中间商交易时,应尽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合同相对方本人,避免按指示向第三方付款,降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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