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被告罗某、某公司、纪某(某公司唯一股东)。钟某向罗某购买纱线,按照罗某的指示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纪某分别转账50,000元,共计100,000元。罗某收款后未向钟某供货,钟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2月开始要求罗某返还货款,罗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钟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罗某系中间商,其将钟某支付的款项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某公司及纪某对钟某与罗某之间的交易不知情。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钟某的货款并未直接支付给罗某本人,而是按罗某指示支付给了某公司及纪某,钟某与某公司之间无直接交易关系,需要证明钟某系按罗某指示付款、罗某系实际收款人及供货义务人。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钟某与罗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明款项系按罗某指示支付→证明罗某未供货应返还货款”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支付记录及情况说明
2023年12月8日,钟某通过朋友王某分别向某公司、纪某转账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该证据证明了款项已按罗某指示支付。
2. 钟某与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4年2月20日至3月9日期间,钟某向罗某催讨款项,罗某承认收到款项但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张无法偿还。该聊天记录是证明罗某承认债务、钟某已尽催告义务的核心证据。
3. 某公司及纪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
证明罗某以“栩某服饰”名义与某公司存在交易往来,2023年12月8日罗某向某公司及纪某转账100,000元系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某公司收到后称“尾数尽快安排过来”。
庭审中,某公司及纪某主张其与钟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认识钟某,100,000元系罗某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代理律师经审查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后确认:钟某的100,000元确实系按罗某指示支付,但该款项到账后即被罗某用于清偿其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某公司对钟某与罗某之间的交易不知情,亦未为罗某提供任何担保。代理律师据此调整诉讼策略,将主张重点集中于罗某本人,不再要求某公司及纪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对抗。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罗某应返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驳回对某公司及纪某的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向钟某返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罗某负担;驳回对某公司及纪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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