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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自认后又推翻,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供应商成功追回12.3万余元货款

一、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第三人申某(原塑胶公司业务员)。20181月至4月期间,塑胶公司向电子公司供应塑胶产品,电子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塑胶公司向电子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电子公司已付清20181月、2月货款,尚欠3月、4月货款共计123,961.7元。塑胶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审判决后,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系向申某采购而非向塑胶公司采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电子公司与塑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电子公司主张系向申某采购,与塑胶公司无直接交易关系;塑胶公司主张直接交易对象为电子公司,申某系其业务员。送货单上签收人为电子公司员工,该事实能否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2. 申某出具的欠条能否免除电子公司的付款义务?
    申某作为塑胶公司业务员,曾以个人名义向塑胶公司出具欠条,电子公司主张其已与申某结算完毕、付款义务应由申某承担,该主张是否成立?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电子公司在诉讼中不断变换主张——先自认与塑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上诉改称系向申某采购、与塑胶公司无交易关系,需要依靠送货单、对账单、收款收据等书证固定交易事实。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证明货物已交付证明欠款金额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送货单

客户名称明确载明为电子公司,送货地址为电子公司注册地址,有电子公司员工签名确认收货。送货单是证明塑胶公司已按约交付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

2. 对账单

载明电子公司尚欠20183月、4月货款共计123,961.7元,对账单经双方核对确认。

3. 收款收据

塑胶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客户名称为电子公司,对应20182月已付货款,电子公司对该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易关系。

4.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电子公司此前已向塑胶公司支付过20181月、2月货款,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直接付款往来,而非电子公司所称的向申某采购。

一审庭审中,电子公司确认其与塑胶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某当时系塑胶公司业务员。一审判决电子公司与申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后,电子公司上诉改称其系向申某采购、与塑胶公司无交易关系,但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中,代理律师重点指出:电子公司在一审中已自认其与塑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向塑胶公司支付过货款,其上诉主张与一审自认相矛盾;塑胶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上有电子公司员工签名确认,收款收据客户名称亦为电子公司,上述书证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电子公司主张其已与申某结算完毕,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某有权代表塑胶公司收款或塑胶公司曾授权申某收取货款。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五、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电子公司与申某共同向塑胶公司支付货款123,961.7元,电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电子公司与申某共同负担;二审判决驳回电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电子公司负担。

六、法律分析

  1.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送货单上有电子公司员工签名确认,收款收据客户名称为电子公司,电子公司亦曾直接向塑胶公司支付过货款,上述书证及付款事实足以证明电子公司与塑胶公司之间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2.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约束力:电子公司在一审中已自认其与塑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审中推翻一审自认但未提供任何新证据,其上诉主张与一审自认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3. 业务员出具欠条不构成对公司的免责事由:申某系塑胶公司业务员,其以个人名义向塑胶公司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不能因此免除电子公司作为实际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电子公司主张其已与申某结算完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申某有权代表塑胶公司收款或塑胶公司授权其收取货款,该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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