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唐某、缪某。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布料买卖业务往来,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布料,交易货款合计264,572.05元,对账单上加盖了某乙公司公章。某乙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32,797.05元未付。某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某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唐某认缴出资10万元、缪某认缴出资190万元,均未实缴出资,且某乙公司已有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某乙公司已进入执行终本状态,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划扣且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本身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必须通过追究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责任来实现债权回收。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对账单及销售单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布料,交易货款合计264,572.05元,对账单客户确认回签处加盖了某乙公司公章,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
2. 付款记录
某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32,797.05元。
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公司章程
某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唐某认缴出资10万元、缪某认缴出资190万元,均未实缴出资。
4.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97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某乙公司有317,159.66元的债务未履行,法院已划扣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83,396元,该款项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该裁定书证明了某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5. 财产保全裁定书及保全费缴费凭证
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1,736元,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执行。
庭审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对账单加盖了某乙公司公章,结合销售单及付款记录,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关于股东责任,代理律师指出某乙公司已被执行终本,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唐某认缴10万元、缪某认缴190万元,均未实缴,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及保全费,并判令唐某、缪某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32,797.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赔偿保全费损失1,736元,案件受理费4,947元由三被告负担;唐某在认缴出资100,000元范围内、缪某在认缴出资1,9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崔某。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布料买卖业务往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布料,双方通过某平台进行交易沟通。某乙公司尚欠2023年8月货款16,144.1元、2023年9月货款49,277.9元、2023年10月货款20,526.7元、2025年7月货款10,990.05元,以上合计96,938.75元。某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某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崔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均通过某平台进行沟通,需要从平台聊天记录及对账单中提取并固定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同时,某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唯一股东崔某列为共同被告是确保判决可执行性的关键。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证明货物已交付→证明欠款金额→主张股东连带责任”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某平台聊天记录
双方通过某平台进行交易沟通,聊天记录中包含了订单确认、货物交付及货款催收等内容,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已收到货物的事实。
2. 对账单及应收表
原告提交了对账单及通过某平台聊天记录发送的应收表,分别载明2023年8月货款16,144.1元、2023年9月货款49,277.9元、2023年10月货款20,526.7元、2025年7月货款10,990.05元,以上合计96,938.75元。
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某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崔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4. 财产保全裁定书及保全费缴费凭证
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1,001元,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执行。
庭审中,某乙公司及崔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代理律师就证据三性进行了充分说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平台聊天记录中包含了交易确认、货物交付等完整内容,对账单及应收表清晰载明了各月欠款金额,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张按LPR的150%(即年利率4.5%)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亦在合理范围内。关于股东责任,某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崔某作为唯一股东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及保全费,并判令崔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96,938.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赔偿保全费损失1,001元,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某乙公司及崔某负担;崔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且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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