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某乙公司。2022年11月4日,某甲公司与某经营部签订《河砂供应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经营部供应河砂,交货地点为某乙公司及某戊公司,付款方式为压二付一,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总货款每月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22年12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某经营部拖欠货款2,464,030.86元,某经营部经营者赵某在对账单上签字捺印确认。此后某经营部分文未付,某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某甲公司另主张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丙曾承诺对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要求某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口头承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该主张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举证困难。代理律师需在固定某经营部欠款事实的同时,就某乙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进行充分论证。
代理律师围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主张违约金→主张某乙公司连带责任”三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河砂供应合同》
2022年11月4日,某甲公司与某经营部签订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经营部供应河砂,交货地点为某乙公司及某戊公司,付款方式为压二付一,逾期付款按总货款每月1%支付违约金。合同尾部有某经营部盖章确认,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违约金约定的核心证据。
2. 《2022年11月份英德市弘扬物流供应某嘉某砂石料明细表》
2022年12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日,某经营部拖欠河砂货款2,464,030.86元,某经营部经营者赵某签字捺印确认。该明细表是证明欠款金额的核心证据。
3. 财产保全裁定书及保全费缴费凭证
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5,000元。
庭审中,某经营部对欠款金额246万余元无异议,但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利息。代理律师指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利率1%的违约金标准,该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年利率12%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某乙公司的连带责任,代理律师主张某乙公司系交货地点之一,且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丙曾口头承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法院认定某乙公司仅是交货地点之一,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原告主张某乙公司承诺连带付款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欠款金额及违约金的部分主张,全额支持货款2,464,030.86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驳回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某经营部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464,03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814元由某经营部负担16,5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经营部负担4,907元;驳回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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