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被告王某。2014年8月16日,余某与王某及广州某保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股东入股协议》,约定余某出资1,000,000元受让王某持有的该公司10%股权。余某于2014年9月28日前分五次向王某足额支付了全部款项。协议约定出让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协助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变更登记等),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然而,王某收款后一直未为余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余某亦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余某多次要求退款,王某虽口头同意但始终拖延。余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王某在押期间确认了原告陈述的事实并表示同意退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协议、王某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本案事实清晰,关键在于确认合同相对人、锁定王某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事实,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协议及返还全部款项。
代理律师围绕“确认合同相对人为王某→证明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证明王某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主张解除协议及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以下核心证据:
1. 《股东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
约定余某出资1,000,000元受让净派公司10%股权,出让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协助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变更登记等),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出让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该协议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条件及退款约定的核心证据。
2. 银行转账记录
2014年5月25日转账300,000元、2014年6月27日转账300,000元、2014年9月28日转账400,000元,合计1,000,000元。证明了余某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3. 净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显示公司股东为王某(持股78%)、颜某(持股20%)、边疆(持股2%),余某从未被登记为股东,证明了王某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4. 微信聊天记录
2019年6月3日及之后,余某多次向王某催款,王某表示愿意退款但资金未到位,证明了王某已同意退款但拖延履行。
庭审中,代理律师就上述证据进行了充分说明。关于合同相对人的认定,代理律师指出虽然协议中“出让方”记载为净派公司,但协议内容显示“出让方”为净派公司的合法股东,结合王某持有78%股权的事实以及王某在询问笔录中自认系股权出让方,应认定合同相对人为余某与王某。关于违约事实,王某收款后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余某亦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关于利息,协议约定解除后出让方应赔偿一切损失,余某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理合法。王某在押期间确认了原告陈述的事实并表示同意退款。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余某与王某于2014年8月16日签订的《股东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王某向余某退还股权转让款1,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57.41元由王某负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100%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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