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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未获付款,律师助其追回退股款15.8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谈某,被告某科技公司、陈某(法定代表人)。谈某系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与陈某各占50%股份。201911月,双方协商由陈某回购谈某全部股份并结算分红款,公司财务梁某(陈某配偶)于20203月核算出谈某应得退股款及分红合计158,006.38元。陈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谈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支付退股款158,006.38元。

二、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谈某是否为公司隐名股东?占股比例如何认定?
    谈某未在工商登记中列为股东,第三人徐某陈述与财务核算文件中利润分配比例相吻合,能否认定其隐名股东身份及50%持股比例?
  2. 退股结算款项是否存在?
    公司财务梁某多次向谈某发送对账文件,核算出谈某应得158,006.38元,但陈某未最终确认,该对账文件能否作为认定退股款的依据?
  3. 支付义务主体是公司还是陈某个人?
    谈某主张公司与陈某共同支付,被告辩称退股系股东之间行为、支付主体应为陈某个人。支付义务主体应如何认定?

四、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并制定应诉策略。本案涉及隐名股东退股纠纷,关键在于确认谈某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及退股结算金额,同时明确支付义务主体应为陈某个人而非公司。

代理律师围绕确认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论证退股事实成立反驳对账文件效力区分支付义务主体四条主线,制定了以下应诉策略:

1. 认可谈某隐名股东身份及50%持股比例

代理律师向法庭确认了谈某系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的事实,并认可其与陈某各占50%股份的主张。第三人徐某的陈述与财务核算文件显示二人利润分配比例吻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亦印证了该持股比例。

2. 论证退股事实成立、对账文件具有可信度

代理律师指出:从原告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曾多次沟通退股并结算事宜,原告已实际退出某科技公司,公司现由陈某一人经营。梁某作为公司财务,在退股期间多次向原告发送对账文件,核算金额清晰明确。虽然陈某未最终签字确认,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对账文件的真实性,法院应对该对账文件予以采信。

3. 强调支付义务主体应为陈某个人

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退股系股东之间股权变更行为,某科技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支付退股款的义务主体应为陈某个人而非公司。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支付义务主体的意见,驳回对公司的诉请。

五、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谈某支付退股款158,006.38元,驳回谈某对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陈某负担3,455元。被告陈某需支付退股款项,某科技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以维护。

六、法律分析

  1. 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原告虽未在工商登记中列明,但第三人徐某陈述与财务核算文件中利润分配比例吻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法院认定原告与陈某各占50%股份,原告系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
  2. 退股结算款项的认定:公司财务梁某在退股期间多次向原告发送对账文件,核算金额清晰明确。被告虽未最终签字确认,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对账文件的真实性,法院采信对账文件内容,认定退股款为158,006.38元。
  3. 支付义务主体的认定:退股系股东之间股权变更行为,支付退股款的义务主体应为股权受让方陈某个人,而非目标公司。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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