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被告某科技公司、陈某(法定代表人)。谈某系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与陈某各占50%股份。2019年11月,双方协商由陈某回购谈某全部股份并结算分红款,公司财务梁某(陈某配偶)于2020年3月核算出谈某应得退股款及分红合计158,006.38元。陈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谈某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支付退股款158,006.38元。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并制定应诉策略。本案涉及隐名股东退股纠纷,关键在于确认谈某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及退股结算金额,同时明确支付义务主体应为陈某个人而非公司。
代理律师围绕“确认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论证退股事实成立→反驳对账文件效力→区分支付义务主体”四条主线,制定了以下应诉策略:
1. 认可谈某隐名股东身份及50%持股比例
代理律师向法庭确认了谈某系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的事实,并认可其与陈某各占50%股份的主张。第三人徐某的陈述与财务核算文件显示二人利润分配比例吻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亦印证了该持股比例。
2. 论证退股事实成立、对账文件具有可信度
代理律师指出:从原告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曾多次沟通退股并结算事宜,原告已实际退出某科技公司,公司现由陈某一人经营。梁某作为公司财务,在退股期间多次向原告发送对账文件,核算金额清晰明确。虽然陈某未最终签字确认,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对账文件的真实性,法院应对该对账文件予以采信。
3. 强调支付义务主体应为陈某个人
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退股系股东之间股权变更行为,某科技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支付退股款的义务主体应为陈某个人而非公司。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支付义务主体的意见,驳回对公司的诉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谈某支付退股款158,006.38元,驳回谈某对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陈某负担3,455元。被告陈某需支付退股款项,某科技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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