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026年4月,胡某入职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公司,该公司主要通过Facebook平台投放“玄学类”广告(如感情复合),向海外客户发货手串、吊坠等物品。其在该公司负责统计每个员工的业绩数据,未参与公司前端业务、广告投放或资金分配环节。公司共有约14人,包括老板及总经理。胡某在该公司工作不到两个月,共领取工资7500元。2026年6月29日,胡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被抓获,次日被送押至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公司存在实物发货,本案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界限模糊。
胡亮仅负责统计数据,但其对业务模式有一定认知,从犯地位与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黄耀彬律师办理该案,依法会见胡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情节轻微、争取取保释放”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词》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1.公司存在实物交易,行为性质更接近民事欺诈。公司确有向海外客户发货手串、吊坠等实物商品,客户支付款项后能够收到相应实物对价,并非“空手套白狼”式的无对价骗取财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中存在真实商品交易,本质上更接近对商品功效的夸大宣传,是否构成刑事诈骗有待审慎认定。
2.胡某系从犯,参与程度极低。胡某仅入职不到两个月,工作内容仅为统计每个员工的业绩数据,未参与公司的设立、组织、策划或经营决策,未接触核心业务话术、广告投放或资金分配环节。在14人的公司中,其处于执行层面,作用相对次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主观恶性较轻,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胡某经释法后对公司行为性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愿意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认定。其工作不到两个月仅领取7500元工资,属于正常劳动报酬范畴,远低于诈骗犯罪核心成员的分赃数额。胡某多次主动表示愿意退赃退赔,体现真诚悔罪之心。
4.具有坦白情节。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虽最初对行为性质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偏差,但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作隐瞒,在理解法律后即明确表示愿意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5.涉案金额应严格限定在参与期间及认知范围内。公安机关在计算诈骗金额时,应严格限定在胡某入职后参与期间内,不得将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诈骗数额计入胡某的责任范围。胡某作为底层统计人员,对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及具体经营细节并不知情,也不应就超出其认知范围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6.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胡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无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家属愿以人保或财保方式提供担保,确保其随传随到、配合后续调查。
2026年7月29日,因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胡某予以释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化运作、底层员工被卷入诈骗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通过精准定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结合公司存在实物交易、参与时间短、获利微薄、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罪责评价。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能办结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予以释放,体现了辩护工作在审前阶段的实质性效果。
本案提示:对于公司化犯罪中的底层执行人员,应着重审查其主观认知、参与程度与获利情况,准确区分主从犯,避免客观归罪;同时,及时会见、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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