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闭按钮
黎某六合彩写单涉赌博案,经辩护拘留14天后不批捕

肖响华律师案例:黎某六合彩写单涉赌博案,经辩护拘留14天后不批捕

前言总结

黎某“六合彩”写单,通过微信接收5名下家报码并转发至上家,按投注金额1%抽取水钱,累计投注金额约120万元,个人获利约12000元。2026年6月29日,黎某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罪名定性应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赌资及获利金额应严格依据客观证据认定、坦白、愿意退赃、患有糖尿病”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2026年7月13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黎某当日取保释放。

基本案情

黎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患有糖尿病。2025年9月10日起,黎某参与“六合彩”买卖活动,操作模式为通过微信接收5名下家的报码,随后转发至上家建立的对接群中。上家提供收款码收取赌资及结算,黎某按投注金额的1%从中抽取水钱。该活动持续10个月,每天一期,日均接收投注金额3000至4000元,总投注金额约120万元,黎某个人抽水获利约12000元。2026年6月29日,黎某在从杰瑞丰公司维修完电脑返回路上被办案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办案机关扣押了其iPhone16手机,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上家群聊记录及微信银行转账流水。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对涉嫌赌博罪的定性无异议,明确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000元。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其担任上家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风险,如何巩固赌博罪的认定,避免向处罚更重的罪名转化,是本案辩护的关键。此外,涉案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客观电子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口供认定。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7月2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黎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巩固赌博罪定性、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1.巩固赌博罪定性,避免向开设赌场罪转化。黎某仅负责向下家收码并向上家报单,不直接坐庄,不参与赌博活动的核心控制与管理,仅按固定比例获取抽水。其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中“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的特征,应认定为赌博罪,而非处罚更重的开设赌场罪。

2.涉案金额应严格依据客观证据认定。虽然黎某在讯问中对投注总额及获利金额进行了签字确认,但不能仅凭口供直接认定涉案金额。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以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客观电子数据为准,需严格区分“赌资”与“正常往来款项”、“重复计算款项”。针对赌资数额,应重点审查转账流水的去重处理情况;针对抽头渔利数额,若仅有嫌疑人单方供述而无完整结算链条佐证,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针对参赌人数,“5名下家”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和独立的投注行为证据支撑。

3.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黎某被抓获到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明确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000元,体现了较好的悔罪态度。

4.系初犯、偶犯,患有糖尿病。黎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患有糖尿病需要持续关注,上述因素在量刑及强制措施适用时具有积极的辩护价值。

案件结果

2026年7月13日,东莞市某检察院采纳肖响华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同日依法对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收受六合彩投注引发的赌博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精准论证罪名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法定刑更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本案中,黎某仅负责向下家收码并向上家报单,不直接坐庄,不参与赌博活动的核心控制与管理,仅按固定比例获取抽水,其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应认定为赌博罪。辩护律师着力巩固这一较轻罪名的认定,避免向处罚更重的开设赌场罪转化。

二、紧扣证据裁判原则,论证涉案金额应严格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等内容。本案中,涉案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以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客观电子数据为准,需严格区分“赌资”与“正常往来款项”、“重复计算款项”,对于无法查明具体用途或与赌博无关的流水,不应认定为赌资。若仅有嫌疑人单方供述而无完整结算链条佐证,对于获利金额的认定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

三、结合坦白、退赃及身体状况,论证无逮捕必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黎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愿意积极退赃等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患有糖尿病需要持续关注,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本案提示:对于赌博类案件,应严格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准确认定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同时,对于涉案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客观电子数据为准,不能仅凭口供认定;及时会见、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