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曾某,东莞本地人,无违法犯罪前科。2026年世界杯期间,曾某通过微信向上家黄某索要赌博网站账号,后将该账号转交朋友“阿德”使用。据曾某陈述,其本人并未直接接受投注,亦未在网站上设定赔率或组织赌博活动。涉案参赌人员仅“阿德”1人,曾某获利约1200元,且其持有的账号仅有查看输赢功能,无任何实际操作权限和管理权限,不能开设下级账号,未参与后台管理及利润分成。2026年7月21日,曾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
据曾某本人向辩护律师陈述:其未建立赌博网站,仅通过微信向上家索要账号后转交“阿德”使用;本人未接受投注,未参与网站运营、管理或利润分成;所持账号仅有查看输赢功能,无管理权限,不能开设下级账号;参赌人员仅“阿德”一人,获利约1200元;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曾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其未建立赌博网站,未担任代理(账号无下级账号),仅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性、经营性、控制性”。即便认定涉赌,参赌人员仅1人、获利约1200元,是否达到赌博罪的入罪标准。涉案账号的功能权限及是否有下级账号,是认定“代理”身份的关键证据。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刘鹏春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依法会见曾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争取释放”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类案检索报告》,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1.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曾某未建立赌博网站,亦未接受投注;其持有的账号仅有查看输赢功能,无实际操作权限和管理权限,不能开设下级账号,未接受会员投注,未参与后台管理及利润分成,客观上不具备“代理”所必需的组织与控制力。仅凭其持有账号并转交他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其构成“开设赌场”。
2.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未达赌博罪入罪标准。曾某仅向“阿德”一人提供了赌博网站账号,参赌人数仅1人,未达到“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人数标准;其获利约1200元,亦未达到“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的金额标准。其行为即便存在,亦尚未达到赌博罪的入罪门槛。
3.类案检索支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引用广东省内三份生效判决(广州天河区法院、深圳龙华区法院),裁判规则均明确: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不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即便行为人接受投注、收取赌资,仍应以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定性。曾某案的事实比类案更弱,更不应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4.曾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涉案行为系世界杯期间偶然发生,时间跨度短,再犯可能性极低;在东莞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生活来源,不具有逃跑的现实动机与客观条件;本案无特定被害人,不存在打击报复情形;主要客观证据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客观条件。
案件结果
2026年8月20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东莞市第三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曾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世界杯期间提供赌博账号被卷入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精准论证不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追究的对象通常是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认定“开设赌场”须具备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根据该意见第三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曾某所持账号无下级账号、无管理权限、未接受投注、未参与利润分成,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扣赌博罪入罪标准,论证即便涉赌亦未达追诉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构成“聚众赌博”须达到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或赌资5万元以上等标准。曾某仅向1人提供账号,获利约1200元,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至多属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合类案检索及社会危险性评估,论证无羁押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须以“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必要前提。曾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涉案获利金额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辩护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进一步支持了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观点。
本案提示:对于网络赌博类案件,应严格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限,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根据司法解释,认定“代理”应以账号是否设置有下级账号为核心标准,不能仅凭持有账号或登录行为即推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参赌人数少、获利微薄、无管理权限的涉案人员,应审慎认定其行为性质,及时会见、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肖响华律师,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
刘鹏春律师,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累计办理数百宗刑事、合同、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人身损害等案件。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