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赵某系东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运输工作,2021年10月受深圳某某贸易公司委托代为将一批货物运输(空运)至台湾,该批货物在送到运输公司转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89块劳力士手表,还扣押了279块劳力士手表的出货单,经鉴定扣押的89块劳力士手表全部为假货,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26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将赵某等人刑事拘留,赵某家属于2021年11月10日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赵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结果】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当事人赵某的辩护人后,经过高效、负责、及时的辩护工作,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依法为赵某争取到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好结果,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重获自由。
【办案过程】
紧锣密鼓,步步为营,做好“捕前辩护六部曲”:
第一步,黄金救援期内时间紧迫,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安抚当事人情绪,这些工作是第一次会见时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对案件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之后分析案情、寻找辩护突破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步,做好法律检索,深入分析案件。会见当事人之后,肖响华律师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与案例检索,还查找了相关学术文章,通过对整个案件背景、法律规定、既往判例、学术观点等等进行梳理与研究,对案件有了一个全盘了解,进而对案件作出初步分析和基本预判。通过分析,肖响华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关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只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的,才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有无证据证明赵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本案的最大突破口,辩护律师根据以上辩护关键点,娴熟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形成了初步律师意见。
第三步,“主动出击”,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将相关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法律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将相关事项包括提请批准逮捕等主动告知辩护律师,导致律师获取相关信息会有所延迟,工作极易处于被动状态。肖响华律师努力将相关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在会见当事人之后,多次积极主动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相关情况,了解案件进展,避免贻误任何“战机”。
第四步,根据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情况,及时完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递交取保候审申请。37天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工作必须环环紧扣,每一个步骤都应当及时高效。夏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以及和办案机关沟通之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为当事人赵某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但办案机关最终没有批准取保候审申请,虽然如此,但辩护律师毫不气馁,坚信本案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空间,仍然竭力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结果。
第五步,密切跟踪案件情况,得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再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沟通案情。为了不耽误捕前辩护的进程,肖响华律师密切关注案件呈捕情况,紧密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呈捕信息,及时递交委托手续并获知承办检察官信息。同时,再次会见当事人,针对之前案情中尚不清晰或存在争议之处,再次与当事人深入核实和沟通,并针对即将递交的不批捕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中获取有利信息,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意见。
第六步,在审查批捕期限内,形成完备的申请不予批捕的律师辩护意见,及时提交检察机关,持续积极沟通,竭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结果。肖响华律师结合了解到的案情、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检索及案例类案检索的成果,撰写了一份有理有据,具体详实的律师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肖律师在《关于建议对赵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中重点提出: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主要是本案中证明赵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伪劣产品系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所涉产品的证据明显不足,且事实上赵某不知道其所运输的产品是伪劣产品和不知道该产品系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所涉产品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于该案缺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而依法不构成犯罪,据此,依法应当不批准逮捕;二、赵某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应当逮捕情形; 三、赵某的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的情形,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而可以取保候审。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当事人赵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赵某被释放。
【代理感言】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最长期限是37天,这37天被称为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审查批捕前的刑事辩护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最前端,如果这一阶段能够通过捕前辩护达到不捕的目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最大的胜利。毋庸置疑,对于辩护律师来说,37天黄金救援期内做好捕前辩护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尤为迫切。
因此,本人在办案中高度重视37天“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工作,认真做好“捕前辩护六部曲”,兢兢业业,步步为营,最终为当事人的案件争取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这也许是对天道酬勤这四个字的最好诠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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