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若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李某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辩护律师】:东莞优秀专业刑事律师肖响华
【裁判结果】:从轻处罚,本应判三年以上,经辩护判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李某开始运营及推广“W某”平台。该平台是以购物商城为依托,以每日积分奖励、发展下线赚取积分等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者下载平台软件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上家购买平台余额(含积分)。平台余额可在该平台购物,积分不可购物但是可转换为余额,平台承诺余额与人民币随时可以1:1兑换。该平台共设立十五层级,投资者每发展一个层级,均可得到相应的积分奖励。投资者赚取积分转换余额,再将余额提现为人民币获利。
该平台通过不定期召开介绍会、举办开拓客户比赛等方式,增加会员人数。被告人李某利用微信群、组织聚会等途径向投资人宣传W某平台,并利用本人及户名为李某1的银行账户收取大量投资款项。2018年11月,平台因运营困难无法提现,投资人遂到公安局报案。
【办案经过】:
肖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李某,通过仔细分析本案全部证据,肖律师向法院提出对公诉机关认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093.60万元有异议,认为该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与实际不符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肖律师律师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证据不足。
在降低犯罪金额的基础上,肖律师还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李某作为W某平台这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组织的骨干成员,其在该平台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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