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 年10月,被告人杨某与韦某玉同在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华圣鞋材加工厂务工时认识,杨在知道韦已婚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仍对韦展开追求,后两人秘密交往并发生了性关系。2009 年1月至2月期间,杨多次要求韦与他私奔,韦均予以拒绝。杨便产生了杀死韦的丈夫被害人唐某达到与韦一起生活的念头。同年3月3日上午,杨准备好挂包、菜刀、胡椒粉、衣服等作案工具后去到唐辉居住的寮厦村北环路46号出租楼附近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杨便上到该房间敲门,唐一开门,杨便用胡椒粉撒向唐的眼睛,并趁唐用手揉眼睛之机持菜刀猛砍唐的头部、手部、腿部等部位四十余刀,致唐倒地不动后逃离现场。不久,唐被人发现死在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辉符合被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中,被告人杨某委托了深圳一律师为其辩护,被害人家属亦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10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95813.65元。杨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了肖响华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中,肖响华律师通过积极做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促成了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了拾万元人民币,求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1年6月15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肖律师为被告人杨某提出了五点主要辩护意见:一是本案无法排除杨某在案发时患有癔症性精神病的可能性,二审法院应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确定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认定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胡椒粉撒向被害人的眼睛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三、本案系因婚恋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该类案件可酌情从轻判决;四、杨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杨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
【办案经过】
承接该案后,通过阅卷和会见,本人决定做的第一件实质性工作是申请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因为在我看来这是救当事人一命的第一剂猛药!若鉴定当事人在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定会改判。于是,我不遗余力推动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最终准许了我的申请,委托了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但该所的鉴定结论却让我美梦破碎,杨某性命又重悬一线。因为粤精卫[2011]精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诉人杨某1999年的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癔病”的临床特征,但案发前已痊愈,案发时无精神病。至此,赔偿被害人,求得被害人谅解便成了当事人的唯一“救命稻草”,但当时的情况是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之间的关系在一审时早已陷入疆局,当我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时得到的是当头一棒:他们声称不要被告人的钱,只要被告人的命!而当我找被告人家属做工作时,他们说家庭困难,拿不出钱,而且他们当初并不相信我能够做通被害人的工作,也不太相信赔钱能够换命,因而比较消极,特别是在折腾了几个回合后,便心灰意冷,几近放弃。在这十字路口,我反而选择了坚守,通过多渠道、多方面反反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被害人家属敞开了心扉,向被告人伸出了橄榄枝,而被告人一方则在我的鼓励下紧紧抓住了橄榄枝,让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实至名归。
本案的成功,并不在于辩护律师如何雄辩、如何高明!而在于律师的良知和责任,在于律师的执着和坚守!在当事人都要放弃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还有坚守的勇气和理由?!是否还有坚守的信念和耐力?!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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