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跑路,47.4万余元货款无人认账,律师成功追索股东个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原告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公司唯一股东)、陈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某公司(已于2023年5月19日注销)与原告存在多年稳定的供货合作关系,某公司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原告采购环保插头料、耳机线等材料,原告按约完成供货。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交易金额合计574,390.8元,双方约定月结90天,最后一笔货款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某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尚欠474,389元。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未经清算即注销,王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陈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