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地纠纷二审改判,高宽律所助第三人成功免责,原告获退10万元押金及利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茶山镇某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某经联社,高宽律所代理)。卢某与陈某签订投地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投标某地块,卢某向陈某支付投地押金100,000元,另以其父亲卢某名下存折(内中存款8万余元)作为信物担保。后双方产生争议,卢某要求退还押金及利息,陈某在电话录音中同意退款。卢某起诉要求退还押金1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按月利率25厘计算),并要求退还存折。一审判决陈某返还押金100,000元,驳回利息诉请。卢某不服上诉。高宽律所代理第三人某经联社成功抗辩与本案无关。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押金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