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因政府拆除而终止,律师助出租方追回租金8.2万余元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数字传媒公司。2018年11月,双方续签《广告位使用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东莞市城区某处的墙身及楼顶位置租赁给被告设置户外广告牌,租期十年,年租金90,000元,保证金22,500元。合同约定被告自行完成广告牌的设置申请报批工作,如乙方违约应支付200,000元违约赔偿金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自2019年12月起拖欠租金。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因被告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广告牌。2020年5月19日,城管部门拆除楼顶广告并通知被告补办外墙广告许可,但被告直至2021年1月17日仍未补办,外墙广告于2021年1月19日被强制拆除。原告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租金及保证金、赔偿广告牌建造费用。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合同于2021年1月19日终止,被告支付租金82,239.84元,原告返还保证金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