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重大事故”之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对方67万余元全部诉请
被告徐某,原告许某。2021年9月22日,许某与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许某以160,000元购买徐某名下宝马520Li轿车一辆,徐某在协议中承诺“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许某支付25,000元现金并办理135,000元贷款后,于2021年10月12日完成车辆过户。2024年8月,许某准备出售车辆时,经查询发现案涉车辆曾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进行过三次维修,涉及后桥、前桥维修调整、左前减震支柱更换等。许某认为徐某隐瞒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构成欺诈,诉请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160,000元及贷款利息32,406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480,000元,合计672,406元。徐某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